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执4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佃营与被执行人孙继文、吴仕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佃营,孙继文,吴仕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100号申请执行人:赵佃营,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被执行人:孙继文,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吴仕宝,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4100号申请执行人赵佃营与被执行人孙继文、吴仕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4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