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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滨州市伟业物资有限公司与山东滨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伟业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滨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1839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伟业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滨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滨州市伟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滨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责令其被执行人履行应有的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滨中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王 旭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