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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谢俊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俊,卢志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605号申请执行人:谢俊。被执行人:卢志标。申请执行人谢俊与被执行人卢志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4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志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谢俊人民币44262.00元。申请执行人谢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志标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萧 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