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谢俊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俊,卢志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605号申请执行人:谢俊。被执行人:卢志标。申请执行人谢俊与被执行人卢志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4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志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谢俊人民币44262.00元。申请执行人谢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志标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萧 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