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民终4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季敬斌,黄巧娟,义乌市郁安纺织有限公司,马祥寅,石金芝,金助民,季巧琴,浙江梦柔锦纶有限公司,义乌市文清腈纶色纱有限公司,义乌市金芝包纱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雪峰西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季敬斌,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151号综合楼101、102、201-205、301-305、401、402、404-406、2501-2508室。负责人:冯雷建,分行行长。原审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夏荷路88-2号。法定代表人:季巧琴,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季敬斌,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审被告:黄巧娟,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审被告:义乌市郁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下潘村山背。法定代表人:马祥寅,执行董事。原审被告:马祥寅,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审被告:石金芝,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审被告:金助民,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审被告:季巧琴,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审被告:浙江梦柔锦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长丰北街669号。法定代表人:季巧琴,执行董事。原审被告:义乌市文清腈纶色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工业区新潘路。法定代表人:马祥寅,执行董事。原审被告:义乌市金芝包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下潘村山背。法定代表人:石金芝,执行董事。上诉人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原审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季敬斌、黄巧娟、义乌市郁安纺织有限公司、马祥寅、石金芝、金助民、季巧琴、浙江梦柔锦纶有限公司、义乌市文清腈纶色纱有限公司、义乌市金芝包纱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6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