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执5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达州市碧野塬粹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添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碧野塬粹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添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5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达州市碧野塬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科,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添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武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达州市碧野塬粹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添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应收款,案外人提出异议正在审查中。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也巧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