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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闫少伟与马连生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少伟,马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闫少伟被执行人马连生申请执行人闫少伟于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6)吉0502民初40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明,(2016)吉0502民初402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马连生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闫少伟10万元。该案尚未到达履行期限。本院认为,该案尚未到达履行期限,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闫少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国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回国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