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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2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施伟、徐会可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伟,徐会可,曹阳,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2143-2号被执行人施伟,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执行人徐会可,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盐城市滨海县,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执行人曹阳,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执行人唐成,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于2016年2月18作出(2015)亭刑初字第00413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21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回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