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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刑更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伟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刑更558号罪犯周伟,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初中肄业。现在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3日作出(2003)眉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上诉,2003年10月1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川刑终字第7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8月2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2011年、2013年、2015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六年五个月,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雅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周伟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周伟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伟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并已缴纳罚金。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伟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冰梅审 判 员  刘锡阳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