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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民再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吴艳霞与石国峰、告叶东风、王东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艳霞,石国峰,叶东风,王东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再3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二被告):吴艳霞。委托代理人:马景良,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石国峰。委托代理人:房卓,吉林北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一被告:叶东风。原审第三被告:王东红。再审申请人吴艳霞因与被申请人石国峰、原审第一被告叶东风、原审第三被告王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2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吉07民申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吴艳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景良、被申请人石国峰的委托代理人房卓、原审第一被告叶东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被告王东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艳霞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不承担还款责任。理由如下:首先,原审判决程序违法,2015年10月原审原告石国峰起诉第一被告叶东风,第二被告吴艳霞,第三被告王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始终没有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和开庭传票,申请人也没有收到(2015)前民初字第2809号民事判决。其次,原审判决实体上违法法律规定,申请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2014年12月3日原审被告叶东风向被申请人石国峰借款人民币95万元,该借款申请人根本不知道,此笔借款没有用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生活上,此项借款应属叶东风的个人债务。被申请人石国峰从来没有向申请人主张过债权,申请人根本就不认识被申请人。第三,这95万元债务根本是不存在的,而是高额利息。石国峰答辩称,1.本案应以再审申请人吴艳霞申请事项审理,超出部分不应审理。2.叶东风作为原审被告人没有对本案申请人再审,按照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对其已经生效。3.原审判决吴艳霞与叶东风共同承担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申请人没有举证证明原告石国峰知道叶东风与吴艳霞之间的债务规定。4.原审审理程序不违法,传票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原审第一被告叶东风述称,其是2012年11月15日通过王东红向石国峰借款99万元,借款时写110万,按照5分利,石国峰扣了2个月利息,打到我卡上99万。我出的95万借据是在99万元利滚利下来的,没有资金走向,按照法律保护2分利,还应欠石国峰13万8千余元。本院再审认为,原审仅依据原审原告石国峰提交的借据就判定其与叶东风之间存在95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28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前郭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郑长波审判员  牟凤桐审判员  迟鹏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小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