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3民初5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宫国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宫国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5334号原告: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莲青巷*****号。委托代理人:马廷辉,男。委托代理人:刘淑珍,女。被告:宫国涛,男。原告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宫国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英联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泓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