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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4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14792惠州市宇信源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高喜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4792号原告惠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原告已预交1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海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