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4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郑瑞容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瑞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521号罪犯郑瑞容,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3日作出(2008)深宝法刑初字第7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瑞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法定期限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深中法刑二终字第856号刑事判决,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刑初字第760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郑瑞容的定罪部分及对原审被告人郑瑞容的量刑部分。刑期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37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瑞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瑞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现有奖励分265.2分,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瑞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瑞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审 判 员 旷 学 瑛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俊 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