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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5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洪绍奎与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绍奎,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5421号原告:洪绍奎,男,汉族,1962年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阮凤广,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65294Q。法定代表人:卢晓岚。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被告已付清本案所欠的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绍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7.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妙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