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5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洪绍奎与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绍奎,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5421号原告:洪绍奎,男,汉族,1962年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阮凤广,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65294Q。法定代表人:卢晓岚。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被告已付清本案所欠的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绍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7.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妙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