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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潍坊汇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学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汇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学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945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汇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潍坊市潍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兆新,经理。被执行人徐学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潍民四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学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学山在收到该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欠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学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徐学山持有普通护照(证件号码:G21××××),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号码:W77××××),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号码:T03××××),申请执行人潍坊汇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徐学山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潍坊汇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徐学山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