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潍坊汇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学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汇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学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945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汇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潍坊市潍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兆新,经理。被执行人徐学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潍民四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学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学山在收到该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欠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学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徐学山持有普通护照(证件号码:G21××××),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号码:W77××××),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号码:T03××××),申请执行人潍坊汇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徐学山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潍坊汇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徐学山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