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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执2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周英、王华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英,王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5执274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2幢1605室。被执行人周英,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王华锋,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英、王华锋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3日作出(2016)浙0105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5577.52元,未执行的标的为105577.52元。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的查询,被执行人周英、王华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05执27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国强审 判 员  薛志民代理审判员  常孝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段君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