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文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414号罪犯张文宇,又名张宏,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印斗镇高家园则村*组*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9日以(2012)榆刑初字第005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3日至2022年10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00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文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张文宇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文宇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