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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欧阳某某、第三人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欧阳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民初246号原告:廖某某,男,汉族。被告:欧阳某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芳,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彭某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敬,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欧阳某某、第三人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廖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以希望与被告欧阳某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280元,减半收取464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灿灿审 判 员  杨海雁人民陪审员  崔新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