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5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欧阳某某、第三人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欧阳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民初246号原告:廖某某,男,汉族。被告:欧阳某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芳,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彭某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敬,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欧阳某某、第三人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廖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以希望与被告欧阳某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280元,减半收取464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灿灿审 判 员 杨海雁人民陪审员 崔新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