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纪朦朦、王伟、纪银剑与被执行人郑艳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朦朦,王伟,纪银剑,郑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纪朦朦。申请执行人:王伟。申请执行人:纪银剑。被执行人:郑艳军,住吉林省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纪朦朦、王伟、纪银剑与被执行人郑艳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吉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人郑艳军郑艳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郑艳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朦朦、王伟人民币190049.18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给付。三、被告人郑艳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银剑人民币278896.6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给付。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朦朦、王伟、纪银剑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已被判处死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本院经审批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12万元司法救助资金。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吉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刘天舒审 判 员 孟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