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5执1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阜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陈保忠抢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人民法院,陈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5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保忠。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保忠抢窃罪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刑初字第00318号案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