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8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贾方南、范维敏与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吟水利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方南,范维敏,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吟水利分公司,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928执711号申请执行人:贾方南,男,汉族,1985年10月22日出生,个体,住阿瓦提县。申请执行人:范维敏,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个体,住阿瓦提县。被执行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吟水利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来,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库尔勒市团结辖区栏杆路九洲奇乐花园2幢2-502号。第三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奇,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库尔勒市团结辖区栏杆路九洲奇乐花园3幢。申请执行人贾方南、范维敏与被执行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吟水利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贾方南、范维敏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执行后,于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吟水利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吟水利分公司系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故追加其为第三人,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新2928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买合木提.毛拉买提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少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