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37)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盛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刑初字第91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盛江(曾用名尹冲冲),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2010年7月1日因赌博被罚款五百元;2013年10月2日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八千元。2016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5〕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盛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咸赏、被告人尹盛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2日晚,被告人尹盛江与微信群友在台州市开发区“耀达纯K”KTV的C102包厢喝酒时,窃得吴某放在手提包内的人民币3000元。同月21日下午,被告人尹盛江到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投案。案发后,尹盛江已向吴某退出赃款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尹盛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单、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自动投案的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盛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次,人民币3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尹盛江有前科及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当庭认罪态度好,赃款已退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盛江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盛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七年一月十六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慧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海丽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