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540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胜,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纪西排,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田德凤,女,××年××月××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李桂胜与纪西排、田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