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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新社与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东于村村民委员会、张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社,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东于村村民委员会,张真,张理,张勇,郝思琴,张峰玮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2274号原告:李新社,女,1942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东于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爱民,村长。被告:张真,女,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大女儿。被告:张理,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恩村乡一大队村东。第三人:张勇,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郝思琴,女,1968年1月出生,汉族。第三人:张峰玮,男,1992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社诉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东于村村民委员会、张真、张理,第三人张勇、郝思琴、张峰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新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新社承担。审判员  贾若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