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4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林伟秋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伟秋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085号罪犯林伟秋,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三门县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浙台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伟秋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9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伟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伟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林伟秋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伟秋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伟秋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吴益平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姚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