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蓝建平与陈宏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建平,陈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809号申请执行人:蓝建平,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畲族,经商,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陈宏辉,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蓝建平与被执行人陈宏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宏辉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和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有房产因另案已被查封,有企业注册的登记信息。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宏辉没有车辆登记信息。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宏辉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蓝树高审 判 员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