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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威海市经区兴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威海市宝尔电器有限公司、威海市勤德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经区兴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威海市宝尔电器有限公司,威海市勤德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顾子敬,孙艳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2061号申请人:威海市经区兴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南路5-6号。被申请人:威海市宝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凤凰山路618-3号。被申请人:威海市勤德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凤凰山路618-3号。被申请人:顾子敬。被申请人:孙艳杰。申请人威海市经区兴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市宝尔电器有限公司、威海市勤德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顾子敬、孙艳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海市经区兴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从培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保全金额75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冻结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朝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晨存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