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44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光宝与刘德治仓储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宝,刘德治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4489号之二原告:李光宝被告:刘德治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德治产权所有的位于安丘市凌河镇东溪家园19号楼东2单元204室之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安丘房权证凌河字第××号)。查封期间为三年,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原告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