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1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秀艳与石家庄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艳,石家庄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1民初1834号原告:李秀艳,女,197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委托代理人:焦彦峰,系原告之夫,1978年12月21日生,住址同上。被告:石家庄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万寿路兴达房产。法定代表人刘习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艳与被告石家庄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艳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霍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雪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