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4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与郝光双、刘庆林、焦年祥、裘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郝光双,刘庆林,焦年祥,裘东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479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被申请人:郝光双,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人:刘庆林,男,195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被申请人:焦年祥,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被申请人:裘东利,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下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与郝光双、刘庆林、焦年祥、裘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郝光双、刘庆林、焦年祥、裘东利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信用担保,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郝光双、刘庆林、焦年祥、裘东利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美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