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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6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唐素梅与徐如萍、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素梅,徐如萍,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6577号原告:唐素梅,女,1970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兴化市,现暂住无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光,甘肃昶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如萍,男,199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49405966C,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桑达园小区东8号。负责人:吴高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峰,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费如宝与被告徐如萍、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锡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费如宝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费如宝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徐如萍、天安保险锡山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如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费如宝负担。审判员 徐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过琰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