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3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嘉飞与伍雄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嘉飞,伍雄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102-1号申请执行人王嘉飞,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伍雄猛,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伍雄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伍雄猛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嘉飞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00元、执行费人民币14400元,但被执行人伍雄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2015年10月2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伍雄猛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伍雄猛开设有银行账户,其银行账户只有少量存款,无实际扣划价值;有原登记在被执行人伍雄猛名下的房产,但均已注销登记;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伍雄猛名下的车辆、土地信息;2、于2015年11月5日将被执行人伍雄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伍雄猛暂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建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