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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晓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晓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11民初2614号原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姜福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治锋,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何晓南,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抚顺市新抚区。原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晓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治锋,被告何晓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其位于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x号乐购爱敦阁小区x号楼,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用。从2012年11月8日至2016年11月7日,合计2804元。房屋面积48.96平方米,物业费1.2元/平方米/月。电梯使用费1728元,每年432元,以上共计4532元。被告自2012年11月以来,一直拖欠物业费至今,被告未主动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无奈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2012年11月8日至2016年11月7日期间物业服务费2804元,电梯费1728元,共计4532元;滞纳金按照日千分之一收取;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费用不属实。我是2011年11月8日买的房子,预交了一年物业费每平方米1.2元,电梯费每人每月12元。2012年9月,原告管理的电梯就一部能运行,其余三部不能运行,外来人员较多,上楼还需要站排。2012年11月,我妻子怀孕。我找到原告,对方说管不了,我就带着妻子在外租房子住了一年多。2012年年底,四部电梯全封了。到现在为止,我一直未交物业费。我去交了,但原告说因为我2012年11月-2013年11月份未交物业费,中间不能断档,他们拒收我交2014年的物业费。开发商确实返还了400元电梯使用费、两个月物业费现金,我签了字,钱也收到了。物业公司同意电梯费减免9个月的50%。电梯在2013年8月份开了两部,当年10月份开了3部,2015年全部开放了。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晓南系抚顺市顺城区乐购爱敦阁小区x号楼业主,该房建筑面积48.69平方米。2010年10月,原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顺城区乐购爱敦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2016年3月17日,原告与爱敦阁业主委员会签订《抚顺爱敦阁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抚顺市顺城区爱敦阁小区由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高层住宅物业费1.2元/平方米.月,电梯费12元/人.月(学龄前儿童免收);不按时缴纳、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标准支付滞纳金;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并由双方盖章确认。另查明,被告于2011年11月8日买的房子,预交了第一年物业费每平方米1.2元,电梯费每人每月12元。2012年9月,该小区B座电梯发生故障,一部电梯能运行,其余三部电梯不能运行。2012年11月,因原告妻子怀孕,走人行梯不便,原告与妻子在外租房居住一年多。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期间,B座电梯两部停运,两部正常运行。2013年2月17日,B座电梯发生故障被顺城区质量监督局查封,查封停运时间为18时至次日7时。2013年10月份,三部电梯开始运行。2015年,电梯全部运行。此后,被告去原告处缴纳2014年度物业费,原告因被告2012年11月-2013年11月度未缴纳物业费,以中间不能断档为由,予以拒收。2013年11月23日,该小区开发商赔偿被告电梯使用费400元及两个月现金物业费。原告给予小区所有住户减免9个月电梯费的50%(2012年12月-2013年8月,计9个月)及减免两个月物业费。被告同意签字,并收取了返还的400元电梯使用费及两个月物业费现金。综上,被告欠缴原告2012年11月8日至2016年11月7日期间物业费2805(1.2元*48.69平方米*48个月),原告同意减免两个月物业费,扣除减免的两个月物业费后为2688元,电梯使用费1044元(24元*9个月*0.5+24元*39个月)。现原告来院告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请。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抚顺爱敦阁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被告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并有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辩解笔录在卷,以上证据材料经开庭质证、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对被告居住的小区物业进行管理,提供了安全管理等服务,被告予以接受,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及电梯费。被告以部份电梯不能使用,其与怀孕的妻子在外租房居住未享受物业管理服务为由拒绝缴纳2012年11月至2013年11度物业费及电梯使用费之辩解,因在电梯发生故障后,小区开发商对受影响业主赔偿400元电梯使用费及两个月物业费现金,原告减免9个月电梯使用费的50%及减免两个月物业费,被告同意签字并接受赔款,被告以此理由抗辩拒绝缴纳物业费及电梯使用费,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的滞纳金一节,因2016年1月1日前,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约定滞纳金,故2016年1月1日前期间请求被告支付滞纳金,与法无据,不予采信。2016年1月1日后,被告曾在电梯恢复使用后主动缴纳,但原告拒收,被告无过错,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晓南给付原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物业费2688元(从2012年11月8日至2016年11月8日期间)、电梯费1044元(从2012年11月8日至2016年11月8日期间)。上述给付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逾期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伟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