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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与杜泽文、周永忠、王娅和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杜泽文,周永忠,王娅,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7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负责人李毓,行长。被执行人杜泽文,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4日,原住四川省达川区。被执行人周永忠,女,汉族,生于1969年10月5日,原住四川省达川区。被执行人王娅,女,汉族,生于1975年7月27日,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8日,住四川省渠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与杜泽文、周永忠、王娅和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7718.07元及利息,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