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邱月与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月,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2141号原告:邱月,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爱荣,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志,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路191号。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负责人:王武流,该公司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月与被告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邱月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月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月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邱月负担。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朝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