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4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刘西军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西军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613号罪犯刘西军,女,1970年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中国农业银行安乡县支行职工,住安乡县城关镇能源巷3号。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4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西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刑期自2006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长中刑执字第57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西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58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西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长中刑执字第056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西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2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西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5年度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十万元已交二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财产刑履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西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西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俊 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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