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辖终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句容市崇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大唐架业有限公司、陶正龙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大唐架业有限公司,句容市崇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陶正龙,刘吉祥,句容市三圆制桶有限公司,赵大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辖终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唐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寺街西帕缇亚广场5幢35-1014号。法定代表人:贾芳,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句容市崇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白兔行香集镇。法定代表人:韩永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正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吉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三圆制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后白镇工业园区1号。法定代表人:赵大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大清。上诉人江苏大唐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句容市崇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明公司)、陶正龙、刘吉祥、句容市三圆制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圆公司)、赵大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369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大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3695-3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的借款金额本金是300万元,加上利息等其他费用,总标的额已经超过400万元。因案件标的数额较大,依法应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崇明公司、陶正龙、刘吉祥、三圆公司、赵大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江苏省辖区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江苏省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大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卫芳代理审判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宏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