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7民初10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与被告罗某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罗某英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0679号原告:钟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英,女。原告钟某与被告罗某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钟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尧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