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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彭志学与被执行人李柏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志学,李柏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彭志学。被执行人李柏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志学与被执行人李柏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彭志学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及利息,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全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法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