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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4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谭爱娣与吴建旭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爱娣,吴建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4执165号申请执行人:谭爱娣,女,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被执行人:吴建旭,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执行谭爱娣与吴建旭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有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建旭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寿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陈燕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靖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