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4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谭爱娣与吴建旭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爱娣,吴建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4执165号申请执行人:谭爱娣,女,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被执行人:吴建旭,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执行谭爱娣与吴建旭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有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建旭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寿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陈燕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靖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