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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1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桂建中与北京京东参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京东参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桂建中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参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x街xx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建中,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北京京东参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576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移送上诉人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产品责任纠纷提起的侵权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桂建中的财产受损地即侵权行为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辖区,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京东参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红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