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民申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玲妹与黄生南与吴爱华与吴抗帝与吴名全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抗帝,陈玲妹,吴爱华,吴名全,黄生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民申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抗帝。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玲妹。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飞,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爱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名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生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郭,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吴抗帝、陈玲妹因与被申请人吴爱华、吴名全、黄生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4)海中法民三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因其无法找到其提交的新证据原件,自愿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抗帝、陈玲妹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华琪审判员 崔玉坤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崇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