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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执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卿建国、李兴与被申请人临澧县新泰特种矿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建国,李兴,临澧县新泰特种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4执保48号申请人:卿建国,男,住临澧县。申请人:李兴,男,住岳阳市。被申请人:临澧县新泰特种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佘市桥镇牛山村双堰组。法定代表人夏国华,经理。申请人卿建国、李兴与被申请人临澧县新泰特种矿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湘0724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卿建国、李兴申请本院对临澧县新泰特种矿业有限公司享有的采矿权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临澧县新泰特种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二、查封期间内,停止办理该公司采矿权的转让手续,停止办理为该采矿权设定如抵押等权利负担行为。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陈志刚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