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靳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俊鹏靳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02刑初310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俊鹏靳某某,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绛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6)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俊鹏靳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琳、信燕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俊鹏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靳俊鹏靳某某到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与陕源路交叉口东北角处,将被害人董某停放在此的豫M×××××奔驰汽车两侧的后视镜片掰掉,并在车上留下带有“不用浪费时间,账号银行卡都是买的,20分钟返还,400元,加微信号×××”字样的卡片,后将镜片藏匿在附近绿化带内,董某向靳俊鹏靳某某微信转账300元并找回后视镜。经鉴定,被盗奔驰汽车后视镜1对价值1000元。2、2016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靳俊鹏靳某某到三门峡市湖滨区文明路武强医院门口,将被害人金某停放在此的豫M×××××凌志越野车两侧的后视镜片掰掉,并在车上留下带有“不用浪费时间,账号银行卡都是买的,20分钟返还,400元,加微信号×××”字样的卡片,后将镜片藏匿在上阳路御膳饭店门口西侧配电箱上,金某向靳俊鹏靳某某微信转账399元并找回后视镜。经鉴定,被盗凌志汽车后视镜1对价值1200元。3、2016年5月25日1时许,被告人靳俊鹏靳某某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欲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此的豫G×××××凯迪拉克汽车后视镜片掰掉后索要钱款,因将后视镜掰裂遂离开现场。4、2016年5月25日1时许,被告人靳俊鹏靳某某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和平路与陕源路交叉口东南角,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的豫M×××××路虎汽车两侧后视镜片掰掉,并在车上留下带有“不用浪费时间,账号银行卡都是买的,20分钟送回,450元,加微信号×××”字样的卡片,后将镜片藏匿在黄河路新世纪天桥东侧绿化带内,张某报警后未向靳俊鹏靳某某微信转账。经鉴定,被盗路虎汽车后视镜1对价值12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靳俊鹏靳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董某、金某、赵某、张某的陈述;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卡片54张、指甲剪1个;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及被告人靳俊鹏靳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查证属实,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俊鹏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6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俊鹏靳某某盗窃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靳俊鹏靳某某在实施第三场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起犯罪事实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靳俊鹏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靳俊鹏靳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量刑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靳俊鹏靳某某选择凌晨时间连续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予严惩。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俊鹏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靳俊鹏靳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文馨人民陪审员 高红涛人民陪审员 吕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