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乌都诉敖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1841号原告乌某,女,蒙古族,教师。被告敖某,男,蒙古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某诉被告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某撤回对被告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乌某负担。审判员 :苏尼日哈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牧 其 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