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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乌都诉敖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1841号原告乌某,女,蒙古族,教师。被告敖某,男,蒙古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某诉被告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某撤回对被告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乌某负担。审判员 :苏尼日哈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牧 其 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