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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十里铺支行申请执行郭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十里铺支行,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980号申请执行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十里铺支行,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镇政府对面。负责人田卫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超伟、曹邓波,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林,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段寨行政村大孙庄。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十里铺支行申请执行郭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州民二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培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