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7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田贵娥与肖永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贵娥,肖永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27民初1504号原告:田贵娥,女,1973年7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本县。被告:肖永军,男,30岁,土家族,住本县。原告田贵娥诉与被告肖永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田贵娥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贵娥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贵娥负担。审判员 张加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