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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刑更3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成君行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成君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3012号罪犯周成君,男,1954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4年5月29日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雷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1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东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判决执行之前指定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2016年10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成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成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成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慧审判员 韩建丰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