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乾犯盗窃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07刑初314号公诉机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乾。2013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5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福建省罗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审查,2016年3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州区看守所。辩护人尤德群、张静,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襄州检刑诉(2016)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乾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乾及辩护人尤德群、张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王乾来到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绕某家一楼后门,撬锁进入室内,撬开抽屉,盗走现金300余元及一台飞利浦牌电视机。案发后,追回的电视机已发还给绕某。经物价鉴定,飞利浦牌电视机价值19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绕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崔某某、崔某甲的证言,襄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被盗现场视频光碟一盘,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拍摄赃物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辩称王乾归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乾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已折抵羁押前被审查的5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乾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涂清芬审 判 员 褚志勇人民陪审员 钟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