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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周升松、蔡新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升松,蔡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周升松,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瑞昌市。被执行人:蔡新林,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江西省瑞昌市。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周升松申请蔡新林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蔡新林应支付申请人周升松案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蔡新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81执2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庆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