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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刑终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雪飞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张雪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刑终320号原公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已服刑。原审被告人张雪飞,绰号“虎虎”,男,199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9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5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原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雪飞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晋0981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二、原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981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郎丽英审 判 员  侯 亮代理审判员  胡正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